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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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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的程序如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070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如係有告訴人之案件而經告訴人同意者,緩起訴處分即確定。如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或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經其審核並無不當者,即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製作處分書,並將該案卷送回地方檢察署分「緩」字案送執行科檢察官執行,此時會製作一份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即會告訴您應於何時、地、如何履行應履行之事項,此時您即依該通知書所指示之事項履行。以本署案件為例,其程序如下: 本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本署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請您依通知書上所載之內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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