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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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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期間內,另犯他罪,是否會被撤銷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104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故如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被告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又被告收受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仍得於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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