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又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亦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 2.聲請非常上訴,無停止執行刑罰之效力。(司法院24年2月19日院解字第1221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