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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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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公庫繳納罰金(包括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協商認罪判決金、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及專科罰金、併科罰金或准予易科罰金)?是否可將現金交付執行書記官或請他人代為繳納?又,是否可以用支票或其他貨幣譬如美鈔繳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947

1.應由承辦股書記官開具『繳納罰金通知單』交付繳款人,由繳款人持該通知單到本署收費處繳納,取得收據一式二聯,再回到執行科,一聯送承辦書記官,一聯由繳款人自行留存。 2.執行科不直接收受金錢,請繳款人絕對不能將『錢』交給承辦書記官或交給他人代為繳交,請務必『親自持繳款通知單』前往本署一樓『台銀櫃檯』繳納,並將收據送回承辦書記官。 3.限以現金新臺幣繳納,不可以使用支票或其他貨幣繳納;但專科罰金得以郵政匯票寄送本署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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