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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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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執行一段時間後,是否可轉繳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056

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規定,罰金刑或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履行部分社會勞動後,亦得具狀聲請易科罰金,除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情形外,檢察官應准許易科罰金,但以一次完納罰金為限,不得再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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