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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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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應受發還之具保人死亡,何人可以領取保證金?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2
  • 資料點閱次數:1047

1.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者,應發還其繼承人。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分別通知其委任一人受領。 2.應受發還刑事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由其繼承人具領保證金時,應請其提出下列文件,並經檢察官批可後,始得發還: (1)聲請書狀。 (2)應受發還保證金之具保人死亡證明書或戶籍謄本。 (3)繼承系統表及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法定繼承權人有拋棄繼承者,其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5)委任書。(繼承人有數人者,應委任一人代表具領;繼承人有未成年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委任;發還金額過鉅者,得請其提出委任人印鑑證明。) (6)發還保證金通知書、具領人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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