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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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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類型的案件,可以實施科技設備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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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3
  • 資料點閱次數:1122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的規定,以下類型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可以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一、犯性侵害犯罪,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 二、犯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且宣告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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