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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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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5
  • 資料點閱次數:1121

本會保護之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下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1.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3.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 受緩刑之宣告者。
  8.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9.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10.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小孩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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