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對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0-25
- 資料點閱次數:1537
本會保護之對象,依更生保護法第二條規定,下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