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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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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公告】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經裁判沒收確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關機關申請領用。本件經公告後1個月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9
  • 資料點閱次數:1218
依據:依「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第3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基檢宏 (104證2033號)字第24710號。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5月23日。 扣押物品項目:氯假麻黃鹼8包( 詳如扣押物品處分命令 )。 二、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關(構),如合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三、贓物庫地址:基隆市東信路178號,電話:02-24651171 ,分機:1231 。 四、本案承辦人:林修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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