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刑事政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7
- 資料點閱次數:5979
打擊不法預防犯罪乃檢察機關之職責,本署為實踐社會公平正義,建立秩序和祥和的社會,乃擬定下列重要刑事政策:
一、檢肅貪瀆
貪瀆輕者有損政府形象,重者腐蝕國本,為澄清吏治、端正政風,依據「肅貪行動方案」及上級指示成立「肅貪執行小組」,結合檢、調、政風三股力量,成為緊實鐵三角,專責辦理肅貪,並設置檢舉專用信箱(基隆郵政二八六號信箱,klcn@mail.moj.gov.tw)、電話(02)24650835,歡迎各界人士據實檢舉,共同打擊貪瀆犯罪,以形塑清明之政治環境。
二、掃黑除暴
黑道不良份子,無論介入毒、賭、色、工程、股市等均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阻滯經濟發展,倘再讓其以暴力介入選舉或藉選舉漂白進入國會殿堂,則影響民主進步更鉅,對社會治安也造成嚴重的危害。本署依上級指示成立了「掃黑執行小組」,指派幹練檢察官專責辦理,統合警、憲、調等單位持續加強掃黑,查緝組織犯罪、人蛇集團、盜採砂石集團及網鴿勒贖,還予人民一個無憂的生活環境。
三、加強查緝電話詐欺恐嚇取財犯罪
電話詐欺恐嚇取財犯罪由來已久未曾稍歇,且手法更是日新月異、型態也層出不窮,如藉由中獎、退稅、退款、、、等各種理由,用盡巧思騙取民眾金融的帳號密碼,稍一不慎存款即可能遭冒領一空;或更惡劣的假以擄人勒索手法威逼贖款,不肖行徑已威脅及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治安既深且鉅,政府有鑑於此,跨部會研討因應對策以剷除不法,本署亦依上級指示成立「電話詐欺恐嚇小組」,指派幹練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專責偵辦,統合轄內警、調、金融、電信等單位加強查緝,以遏阻不法發生。並依「檢察機關處理危害治安事及及聲請羈押要點」從速從嚴偵辦。
四、嚴厲查緝毒品、走私
吸毒戕害國民身體健康,癮犯為籌購毒品,易衍生其他犯罪,槍械走私亦是造成社會治安隱憂,為遏阻毒品、槍枝氾濫,特成立專案小組,結合警、憲、調、海防等單位全力查緝毒品、槍械或走私,以保障國民健康,重建純淨社會。
五、檢肅竊盜、贓物犯罪
竊盜與贓物犯罪比率偏高,尤以竊車勒索影響社會治安甚鉅,為有效防制,除切實聯繫警察機關深入查證、徹底追贓及追查共犯,對習慣犯及常業犯於起訴時並聲請法院宣告強制工作以期有效遏止竊盜及贓物犯罪。
六、查察賄選
賄選嚴重敗壞政治風氣、腐蝕民主政治根基,更阻滯民主政治正常發展,為端正選風、淨化選舉,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及「查察聯繫中心」,指派所有檢察官負責分區查察及指揮警、調人員長期蒐證,積極偵辦賄選案件,從嚴追訴,並結合社會資源,確實做好反賄選工作,以達「反賄選斷黑金」之目標。
七、偵辦電腦網路犯罪和取締仿冒
現在是資訊時代,電腦使用已為時代趨勢,使用人口亦迅速成長,電腦網路快速發展,網路犯罪亦隨之而起,為防制此一新興犯罪型態,成立「電腦犯罪專股」、「智慧財產權專組」並結合檢、調、警、電信、資訊等相關單位共同查緝,強力取締不法仿冒,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維網路秩序、保障合法及社會治安。
八、推動婦幼安全,辦理家暴、兒少及性侵害案件
為加強保護兒童及少年,消弭以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犯罪,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實施要點」,成立「兒少執行小組」積極查緝,嚴予追訴;另為避免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因重複陳述案情,再度產生心理創傷,實施「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要點」,確實維護被害人權益。又為保護弱勢不幸兒童,對於即將入獄服刑且家中有未滿12歲子女之高風險家庭,均清查通報縣市政府社會局,以利輔導安置或提高必要之處遇。
九、防制經濟犯罪、穩定金融秩序
經濟犯罪破壞國家經濟成長,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秩序極鉅,為穩定金融秩序,成立「重大經濟犯罪小組」,專責辦理洗錢防制、套匯、違法吸金、上市公司掏空資金、股市非法交易、逃漏稅捐....等重大金融案件,發揮防制經濟犯罪功能。
十、查辦破壞國土生態案件
為貫徹並落實執行 法務部偵辦破壞國土案件之政策,成立「偵辦破壞國土執行小組」,凡有濫墾、濫伐、濫採、濫倒、濫建等破壞國土情形,嚴加偵辦,以保護美麗的國土。
十一、推廣法律宣導
為增加民眾法治觀念以及守法精神,辦理模擬法庭讓學生、民眾參與,並派遣檢察官赴各機關、學校宣導。
十二、加強督導鄉鎮市調解業務
為發揮調解功能,除遵 法務部頒訂之「檢察官偵查中加強運用鄉鎮市區調解功能方案」促檢察官加強運用外,並指派檢察官視察轄內各調解委員會督導調解業務之進行,除為法律諮詢並講解有關法令,以期提高調解成立比率,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諧。
▲視察調解委員會
十三、實施緩起訴制度
為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懺悔的機會,且使其有機會補償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在一定之條件下,檢察官可為緩起訴處分,命其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相當時數之義務勞務,或立悔過書及向被害人道歉等,是一項考慮周詳的政策,讓犯錯的人得以改過自新,補償被害人的損失及讓社會得到更實質有效的補償,節省司法資源,此乃對被告、受害人、社會、國家都有利的新制度。
十四、地檢署為什麼要推動替代療法
- 為施用一級毒癮者提供最人性化的司法醫療機制(不再出現突然戒除的戒斷症狀)。
- 為施用一級毒癮者提供醫療替代藥物,減少毒癮者施打不純、不潔或過量毒品所造成的身體危害。
- 為使施用一級毒癮者免於共用針具所造成HIV、C肝的感染風險。
- 為使施用一級毒癮者免於為籌措購買毒品經費所造成的精神壓力與衍生性犯罪。
- 為使施用一級毒癮者重新恢復正常工作及生活。
壹‧案件初步篩檢:
- 尿液篩檢為嗎啡陽性反應。
- 排除單純施用安非他命者。
- 沒有其他刑事案件在審理或將執行。
- 戶籍或居住在基隆轄區內。
貳‧法律規範的限制:
- 第一次犯或五年前曾犯:一定觀察勒戒。
- 五年內第二次犯:〈即前次施用毒品觀勒、 戒治或起訴,是在5年內〉起訴或裁量緩起訴。
參‧操作模式:
檢察官初步同意以緩起訴處理
- 緩起訴二年,履行期間一年。
- 履行期間進行替代療法〈至指定醫院接受評估、每天服用美沙酮一年〉或輔導至戒毒機構參加一年戒毒計畫、定期接受心理治療、每月接受觀護人不定期驗尿。
- 有違法行為〈採驗有毒品反應或再犯罪〉即撤銷緩起訴。
十五、基隆地檢署辦理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要點
第 一 條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發布「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訂定之。
第 二 條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對象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其相類製品,且有戒毒意願者為限。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
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第 三 條 戒癮治療之方式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心理治療。
三、社會復健治療。
第 四 條 戒癮治療執行機構以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為原則,如有特別情事亦得指定他轄醫療機構進行戒癮治療。
第 五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應充分告知被告所需支付費用及應遵守事項,確認其有戒毒意願,並經治療機構評估後,始得指定其參加戒癮治療。
未滿二十歲之被告,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六 條 緩起訴前應諭知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一、完成戒癮治療:遵守治療機構指定之日期,前往接受藥物治療、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至完成戒癮治療為止。
二、預防再犯之命令:命被告至本署觀護室接受生活輔導,必要時並得由觀護人採尿送驗。
三、其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第 七 條 戒癮治療之期程為六個月以上,不得逾一年。為便於醫療機構函覆及本署執行科作業時間,緩起訴期間宜指定為一年六月至二年。
第 八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戒癮治療,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一、於治療期間,未依治療機構指定時間接受藥物治療逾七日,經本署觀護人告誡後仍未改善者。
二、於治療期間,無故未依治療機構指定時間接受心理治療或社會復健治療逾三次者。
三、對治療機構人員為強暴、脅迫、恐嚇、侮辱或其他妨害治療之行為者。
四、於緩起訴期間,經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採尿送驗,呈毒品陽性反應達二次者。
第 九 條 被告於戒癮治療期程屆滿後,依治療機構函送之檢驗結果或診斷證明,認未完成戒癮治療者,得撤銷緩起訴處分。
第 十 條 本要點自發佈日實施。